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部分根据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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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九、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